法規名稱: |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型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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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
第 3 條
(契約的生效)
要保人經主管機關核准向本公司辦理投保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應於十
五日內檢附核准文件,向本公司辦理投保手續,投保手續完備者,自辦理
之次月一日生效。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
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應發給各被保險人保險證,載明本契約投保及保險給付等事項之申
訴及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