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簽署保險商品之法務與投資人員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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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5 年 07 月 27 日 |
第 3 條
法務與投資簽署人員於簽署保險商品時,應分別依據人身保險業保險商品
設計自律規範第三條及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三條規定其至少
應負責事項,確實檢視其負責事項之正確性、合理性及適法性。
前項簽署人員除有正當理由外,應參加該公司召開之保險商品評議小組會
議。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簽署保險商品之法務與投資人員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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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5 年 07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