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以電視行銷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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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6 年 03 月 06 日 |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電視行銷,係指保險業以電視台為保險商品行銷通路
,從事招攬保險之行為。
電視行銷人員,包含電視主持人、製作人及講解販售商品者,應具備
保險業務員資格。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教育訓練、管理及獎懲等事
宜,應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法規名稱: | 保險業以電視行銷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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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6 年 03 月 0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