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保險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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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
第 3 條
各壽險公司應訂定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之辦法,以作為契約轉換及繳
費年期變更作業之準據。
前項辦法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時間及應檢附之文件。
二、辦理契約轉換或繳費年期變更之條件及限制,惟不得牴觸保險契約條
款之約定。
三、辦理契約轉換或繳費年期變更時,如已有保單借款或保險費自動墊繳
情形之處理方式。
四、契約轉換或繳費年期變更後,契約之投保始期及保險年齡之計算方式
。
五、保險契約經壽險公司同意辦理契約轉換或繳費年期變更後,有關原契
約及轉換或變更後契約之權利義務。
六、契約轉換或繳費年期變更不成立之情形,及其效果。
七、辦理契約轉換或繳費年期變更退補差額之計算方法。
八、辦理契約轉換或繳費年期變更後,要保人得否予以撤銷,及可撤銷時
之權利行使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