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人參與和解之積極作為及指導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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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5 年 08 月 16 日 |
三、保險人參與和解時應提示當事人之注意事項:
(一)當事人和解金支付時應注意事項:
1.交付和解金時應要求受款人簽具「收據」。
2.和解金宜避免以現金方式支付,應儘量以支票或匯款等方式支付
,以便留下紀錄方便日後舉證。
3.支票的受款人及匯款帳戶以和解當事人為宜。
4.宜於和解書本文中載明和解金支付方式及代表受款之人,並載明
當此代表受款之人收訖和解金後,視同所有當事人全體已受領和
解金。
(二)當事人和解簽署時應注意事項:
1.如和解書的頁數超過一頁時,請於頁與頁之間蓋騎縫章(可蓋當
事一方或雙方之印章作為騎縫章)。
2.和解書中文字有刪改或增加時,請於修改處雙方簽名或蓋章。
3.當事人簽署和解書時,由當事人親筆簽名及蓋章(或蓋手印)(
宜有見證人蓋章)。
4.如當事人為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請務必核對大小章,確定是否
和登記的名稱與負責人相符,此一核對工作可請其提供營利事業
登記證影本,以便確認。
(三)當事人蒐集和解資料時應注意事項:
1.所有當事人之身分證影本,如為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則為營利
事業登記證或其他登記證明。
2.未出席之當事人的委任書。
3.財物受損之和解,應請財物所有人出具所有權證明文件。
4.如為死亡案,為確定相關法定關係人,請取得該死者之戶籍謄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