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執行汽車動產抵押有關消費者保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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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
三、逾期處理:
保險公司須透過簡訊、催告函或電話等催理程序通知債務人繳款或交
付擔保車輛,並視案件情形派員查訪。於行使汽車動產抵押權前,宜
先經過催理程序及通知債務人(如:以存證信函通知),惟可視個案
情形調整作法。
法規名稱: | 保險業執行汽車動產抵押有關消費者保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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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