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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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
三、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代收以現金方式繳納保險費者,單張保單當期保
險費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但人身保險業不得授權有權代收保險費
之人,代收以現金方式繳納之保險費。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
049226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3 條
三、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代收以現金方式繳納保險費者,單張保單當期保
險費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