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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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
第 3 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通報資料:指現存於本會通報系統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姓名、出生年
月日、身分證字號、投保公司名稱、險種分類、保單號碼、契約生效
日期、保額及其他足資辨識該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個人資料。
二、當事人:指通報資料所屬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本人。
三、利害關係人:指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含親權人、監護人或輔助人)
、最近順位法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