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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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本會保險業通報
作業資訊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資料之查詢原則,俾符合個人資料保
護法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本會通報系統資料之查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通報資料:指現存於本會通報系統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姓名、出生年
月日、身分證字號、投保公司名稱、險種分類、保單號碼、契約生效
日期、保額及其他足資辨識該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個人資料。
二、當事人:指通報資料所屬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本人。
三、利害關係人:指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含親權人、監護人或輔助人)
、最近順位法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本通報資料僅供當事人本人申請查詢,除第二項情形外,本會不受理非當
事人或委託他人提出之查詢申請。
利害關係人檢具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文件申請查詢,經本會審核符
合相關法令規定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查詢本通報系統資料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當事人本人提出申請:
(一)書面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
1.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申請表(本人申請專用)。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健保卡、護照、駕照、居留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中任一
項之正反面影本,影本提供有困難者,可檢附公證人(含法院公
證人及民間公證人)認證之身分證影本及認證書,供本會查核。
(二)線上申請
以行動身份識別、晶片金融卡或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
方式註冊帳號並登入進行申請。
二、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申請表(利害關係人申請專用)
。
(二)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當事人已身故者,並應檢具除戶戶籍謄本正
本。
(三)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具備利害關係人資格之證明文件,包括當事人之全戶除戶戶籍謄本
、戶政機關之監護登記文件、法院之裁判書,或其他經公證人(含
法院公證人及民間公證人)認證足資證明與當事人關係之文件(視
利害關係人之身分種類擇一提出)。
申請人查詢資料應檢具真實文件並據實填寫相關資料,如有虛偽不實者,
本會得拒絕其查詢。
本會經審核確認查詢申請人符合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之要件後,若資料審
核無誤,應就本會通報系統之現有資料進行查詢,應於受理日起七個工作
日內將查詢結果回覆申請人。
對於查詢通報資料之申請,本會得酌收查詢費用。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