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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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不以過戶為要件,其認定時
點如下:
(一)因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減資而取得者,以除權基準日或換發新
股基準日為準。
(二)因現金增資或庫藏股等須繳納股款而取得者,以股款繳納截止日為
準。
(三)因公開承銷而取得者,以繳款截止日為準。
(四)經由可轉換有價證券轉換而取得者,以向發行公司提出轉換日為準
。
(五)因員工認購股權而取得者,以股票交付日為準。
(六)因繼承而取得者,以股票過戶日為準。
(七)因贈與、私人間受讓或其他方式取得者,以實際交易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