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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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 |
第三章 財務報表
第一節 財務報表之編製原則
第一條 財務報表應按編送對象為不同之設計,一般對外報表應就財
務狀況、經營成果及資金運用等事項作客觀、公正而綜合之
表達;內部管理用報表應就預算執行情形、業務變動趨勢及
其他特定資訊作適切攸關之表達;對其他方面編送之報表亦
應按所需資訊為適當之表達。
第二條 報表內容應通俗易明,格式應簡單扼要;法令已有規定者,
宜從其規定。
第三條 各種報表除彙總或合併報表外,應根據會計紀錄產生,但內
部管理用報表及專供主管機關特定需要之報表得就會計紀錄
為適當分析後編製之。
第四條 報表編送時間應配合各類報表之時效,包括日報、月報、季
報、半年報、年報及不定期報表等類。各類報表依照有關規
定編送。
第五條 重要事項非報表本身所能顯示者,應以附註方式說明,其說
明之事項依照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五至第十八條等
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節 財務報表之種類
第六條 壽險業財務報表分為下列三類:
一、一般對外之財務報表。
二、應主管機關需要編送之財務報表。
三、內部管理用之財務報表。
第七條 人身保險業一般對外之財務報表應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經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
釋公告編製。而公開發行公司並應依據公開發行及股票上市
、上櫃公司相關規定準則,且遵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有
關規定編製各項財務報表。
第八條 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表係供監理之用,依照主管機關製定
之報表格式填送。
第九條 壽險業除須按前條規定編送財務報表外,並應於年度終了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限期內編送檢查報表(種類及格式
均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
第十條 壽險業內部管理用之財務報表應運用管理會計之方法提供有
助於計劃與控制之資訊,主要在瞭解業務進度及預算控制或
目標達成情形,各業者可視本身需要斟酌訂定,授權所屬單
位或部門執行之業務,並應本責任會計原則就其負責部分分
別核定預算或目標並按時編送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