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
三、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外投資總額:指各月底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規定結算之
國外投資金額。
(二)國外投資淨曝險部位:指國外投資總額扣除下列項目:
1.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負債。
2.未避險且非以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股票與基金。
3.傳統避險本金。
4.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
(三)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負債:指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
人身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
(四)未避險且非以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股票與基金:指匯率評價
未影響損益之股票及基金,包括會計類別為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及權益法之部位。
(五)傳統避險:指包括外幣兌新臺幣之遠期外匯、換匯、換匯換利及無
本金交割遠期外匯之避險交易工具。
(六)當月避險成本率:指一年期新臺幣兌換美元換匯交易當月所有交易
日之避險成本率平均值。
(七)歷史平均避險成本率: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至前一年度十一月之所
有交易日之避險成本率平均值。
(八)避險成本率差額:指當月避險成本率與歷史平均避險成本率之差額
。
(九)避險比率:指傳統避險本金金額除以(國外投資總額扣除外幣收付
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負債及未避險且非以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股票與基金)之比值。
(十)當年度避險比率:指人身保險業於當年度各月月底避險比率之平均
值。
(十一)避險比率基準:指人身保險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至一百十四年
各月底避險比率之最高第九十百分位數。
(十二)避險比率差額:指當年度避險比率與避險比率基準之差額。
(十三)指定避險成本率: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為百分之二點五。
(十四)未避險外幣資產及負債兌換利益及損失:指國外投資排除外匯避
險後,因匯率變化所產生之兌換利益及損失。
前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相關數值,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定期提供所屬會員公司計算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