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屬會員辦理優體壽險業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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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1 年 08 月 24 日 |
第 3 條
各會員對其業務員(含電話行銷人員)在執行優體壽險招攬業務時,應要
求依社會一般道德、誠實信用原則及保護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精
神進行招攬,並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自律規範及公司內部之業務招攬處理
制度及程序等規定,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大、誤導、不當比較或其他足致
他人誤信之招攬行為。
各會員及其業務員(含電話行銷人員)於銷售優體壽險商品時,不得有下
列行為:
一、不當唆使有效契約保戶終止契約,或以契約轉換及其他方式投保,致
保戶權益受損。
二、故意隱匿其他體位費率,僅提供優體費率或標榜最低費率為不當之招
攬。
三、與其他壽險公司之優體壽險商品作費率或核保項目、標準之不當比較
。
四、未經核保程序即向消費者承諾可適用優體費率。
各會員銷售優體壽險商品時,應充分揭露下列必要資訊:
一、於商品簡介及銷售廣告應揭露判定優體體位之主要核保項目,被保險
人可能適用其他體位費率之效果說明。如優體壽險保單設計含有被保
險人通知危險減少時之費率調整機制者,仍應於商品簡介及銷售廣告
充分揭露該資訊。
二、於要保書、商品簡介及銷售廣告應記載下列警語:
(一)只有當被保險人通過判定優體體位之必要核保程序,並經保險公司
為同意承保之意思表示後,始能適用優體費率。
(二)未於要保書誠實告知被保險人吸菸史、吸菸現況及其他足以影響承
保費率之決定等重要事實者,保險公司得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及保
險契約約定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