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強化專業再保險業特別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
三、專業再保險業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保險合約」(
IFRS17)所造成之有利影響,應將該有利影響數(稅前)按各會計險
別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自留滿期保費比例轉列至負債項下之異常業務
損失特別準備金。
前項所稱之有利影響數(稅前)係指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首
次採用 IFRS17 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
| 法規名稱: | 強化專業再保險業特別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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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