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規範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02 年 09 月 12 日 |
三、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其資訊揭露事宜除應
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及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等相關
規定辦理外,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其保險商品說明書,應另揭露下列事項:
1.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投資之國內、外固定收益投資標的(
含存款),其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及固定收
益投資標的(不含存款)之發行評等。
2.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因保本操作需要,以定期存款存放於國
內銀行者,銀行總行最近一期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
3.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計價幣別、存續期間、發行量與滿期
計價貨幣本金保本率計算公式。另該等基金若有保證機構,則應
併揭露其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
4.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保證型者,應刊印「本商品所連結之
保本型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
無風險。要保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的計價貨
幣本金(即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扣除各項費用後投入該基金之投資
本金)保證。要保人於到期日前中途贖回、提前解約或基金公開
說明書所定應提前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證範圍,要保人應承擔
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贖回價格。要保人
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要保人於
選定本基金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文
字。
5.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保護型者,應刊印「本商品所連結之
保本型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
護本金(即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扣除各項費用後投入該基金之投資
本金)之功能。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絕無風險。要保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
%的計價貨幣本金保護。要保人於到期日前中途贖回、提前解約
或基金公開說明書所定應提前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護範圍,要
保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贖回價
格。要保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
,因保護並非保證,基金之交易對手違約或發生信用風險等因素
,將無法達到本金保護之效果,要保人於選定本基金前,應確定
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文字。
(二)保險業須交付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編製之保本型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簡式公開說明書予要保人。
(三)保險業應於保險商品說明書及重要事項告知書中揭露保本型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收取之相關費用暨收費標準及上限,與其對基金淨值之
影響,並揭露匯率風險等相關事宜。
(四)保險業應於保險商品說明書及重要事項告知書中單獨列示保險業自
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易對手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
利益及其費率範圍。保險業應於收取後,於最近一季之保單價值通
知中,以顯著之字體向要保人揭露實際之收取費率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