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重大災損通報作業要點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
三、各會員公司啟動重大災損通報系統(下稱本系統)之應通報事項,包
括保戶傷亡通報及保險公司總分支機構災損通報二部分。
本系統應通報事項之啟動時機如下:
(一)保戶傷亡通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會員公司應即啟動本系統,就所屬保戶傷亡
情形進行清查及通報:
1.社會關注、主要媒體報導或損失鉅大之天然災害或單一重大事故
。
2.身故人數五人以上之單一重大事故。
3.其他經主管機關指示,或本會認為有必要而通知啟動者。
(二)保險公司總分支機構災損通報
各會員公司遇有天然災害或單一重大事故發生時,不論損失與否,
應即針對受災地區之總分支機構進行災損清查及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