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重大災損通報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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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
附件圖表: |
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各會員公司
重大災損通報標準、時程及相關作業流程等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重大災損範圍如下:
(一)天然災害構成之災害損失:
指因自然環境變動所產生之災禍,如地震、颱風、洪水、土石流等
。
(二)單一重大事故構成之災害損失:
指因人為或非人為因素所產生之災禍,例如單一火災、爆炸、海、
空難、陸上交通事故等。
三、各會員公司啟動重大災損通報系統(下稱本系統)之應通報事項,包
括保戶傷亡通報及保險公司總分支機構災損通報二部分。
本系統應通報事項之啟動時機如下:
(一)保戶傷亡通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會員公司應即啟動本系統,就所屬保戶傷亡
情形進行清查及通報:
1.社會關注、主要媒體報導或損失鉅大之天然災害或單一重大事故
。
2.身故人數五人以上之單一重大事故。
3.其他經主管機關指示,或本會認為有必要而通知啟動者。
(二)保險公司總分支機構災損通報
各會員公司遇有天然災害或單一重大事故發生時,不論損失與否,
應即針對受災地區之總分支機構進行災損清查及通報。
四、本系統應通報事項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保戶傷亡通報
本系統啟動後,各會員公司應立即就所承保之傷亡保戶保件,按基
本資料、狀態、險種、保額、預估理賠金額及人數,逐一填載後彙
報本會。
(二)保險公司總分支機構災損通報
本系統啟動後,各會員公司應立即針對受災地區之總分支機構辦理
清查,就是否發生財物損失或須暫時停止營業或提供服務或有危及
其正常營運之情況予以通報。
各會員公司依前項規定項目填報之內容,應以網路傳輸方式彙報本會
,俾彙整後陳報主管機關。
五、各會員公司因應重大災損事故之發生,應至少提供下列服務措施:
(一)設置免付費服務電話專線外,並於公司及本會網站上公告之,以供
保戶參考利用。
(二)災害發生後主動協助保戶申請理賠,並視案件性質提供保費緩繳等
保戶服務措施。
六、各會員公司辦理重大災損通報作業之期限如下:
(一)保戶傷亡災損通報
啟動重大災損通報系統後,各會員公司應於災損發生日後第一個上
班日之二週內,每日向本會通報相關通報資訊,並由本會彙報主管
機關。嗣後則由本會根據實際情況或配合主管機關指示延長或結束
通報期限。
(二)保險公司總分支機構災損通報
啟動重大災損通報系統後,各會員公司應立即進行總分支機構災損
清查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通報。
七、本要點經本會理監事會決議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