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金分期給付(定額給付型)批註條款示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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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
第 3 條
(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約定將每○(月、季、半年、年)○
(初、末)之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本公司將給付至尚未領取的
分期定額保險金及利息給付完畢為止,如留有不足一期應給付金額者,本
公司將與當期給付金額一併給付予受益人,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法規名稱: | 保險金分期給付(定額給付型)批註條款示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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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