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內政部自然人憑證用戶身分確認服務系統申請要點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
三、申請啟用程序:
(一)申請機關(構)為政府機關、機構者,應向政府伺服器數位憑證管
理中心(GTLSCA)申請伺服器應用軟體憑證;申請機關(構)為受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之金融服務業及財團法人、受中央銀行主
管之財團法人及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監理之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
,應向工商憑證管理中心(MOEACA)或組織與團體憑證管理中心(
XCA) 申請伺服器應用軟體憑證。憑證申請程序請分別見上述各憑
證管理中心網站;憑證成功下載後,將憑證序號填入申請表(如附
件)。
(二)申請機關(構)應於啟用前一個月內檢附申請表,以書面向本部提
出申請。
(三)經本部審核後,書面回覆審核結果並通知應用系統啟用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