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提供銷售通路款待或禮品等交際費用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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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10 月 06 日 |
第 3 條
款待或禮品等交際費用之規範
各會員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銷售通路及其人員不當之金錢、饋贈、招待或
其他利益,而影響其專業判斷能力與客觀執行職務。
各會員對於與銷售通路及其人員一般業務拜訪,基於適當合宜社交禮儀而
提供款待或禮品者,每次提供同一通路之同一對象以新臺幣五百元為限,
每年提供同一通路之同一對象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另於節慶時依風俗慣
例所提供之餽贈或禮品,例如端午節、中秋節、春節或婚喪喜慶等,每次
提供同一通路之同一對象者,不得超過新台幣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