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提供銷售通路款待或禮品等交際費用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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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9 年 10 月 06 日 |
目的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本會會員(以下
簡稱各會員)提供銷售通路款待或禮品等交際費用之管理,特訂定本自律
規範。
適用範圍
本自律規範所稱之銷售通路,係指下列與各會員洽訂或簽訂銷售保險商品
合約,並向各會員收取酬金之通路:
一、保險經紀人。
二、保險代理人。
三、銀行兼營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
款待或禮品等交際費用之規範
各會員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銷售通路及其人員不當之金錢、饋贈、招待或
其他利益,而影響其專業判斷能力與客觀執行職務。
各會員對於與銷售通路及其人員一般業務拜訪,基於適當合宜社交禮儀而
提供款待或禮品者,每次提供同一通路之同一對象以新臺幣五百元為限,
每年提供同一通路之同一對象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另於節慶時依風俗慣
例所提供之餽贈或禮品,例如端午節、中秋節、春節或婚喪喜慶等,每次
提供同一通路之同一對象者,不得超過新台幣三千元。
違反本自律規範之處理程序
各會員違反本自律規範者,經查核屬實且違反情節較輕者,得先予書面糾
正,並限七日內改善;如情節重大者,提報本會理監事會,處以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之罰款;前述處理情形並應於一個月內報
主管機關。
施行程序
本自律規範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