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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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
第 3 條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及管理,應訂定處理程序,並經董(理)事會通過
,修正時亦同。
前項處理程序應記載下列內容:
一、投資評估程序。
二、交易條件之決定程序(包括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
三、鑑價機構委託處理程序及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之鑑價報告作業程序。
四、負責層級、執行部門、董(理)事會授權額度、權責劃分及交易流程
。
五、不動產開發、管理及處分程序(包括以群組整體認定及以個案認定之
不動產管理機制)。
六、內部控制制度(包括風險管理措施、定期評估方式及管理機制等)。
七、內部稽核制度(包括內部稽核架構、查核頻率、查核範圍、稽核報告
提報程序及缺失改善追蹤等)。
八、指定高階主管人員定期向董(理)事會報告辦理績效。
九、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保險業持有之自用及投資用不動產應依實際使用情形分別管理。同一不動
產標的,倘部分作為自用,部分作為投資用,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歸入
自用及投資用不動產管理及計算投資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