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信託業及保險公司間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共同行銷應行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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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
第 3 條
信託業及保險公司間共同行銷時,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事項之
規定辦理:
一、於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內進行共同行銷者,應依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
由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檢具相關書件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
包括首次申請及增加子公司或業務項目),並應依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辦理。
二、於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外進行共同行銷者,應依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