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機構辦理快速身分識別機制安全控管作業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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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2 年 04 月 25 日 |
第三點 金融機構於客戶首次申請金融 FIDO 前,應先進行身分核驗。
金融機構辦理客戶身分核驗,應採用下列任一款安全設計:
一、客戶臨櫃核驗身分,其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辨識客戶與其所持之身分證明文件相符。
(二)留存影像。
(三)留存客戶意思表示之確認(如印鑑、簽名、電子簽名或生
物辨識等)。
二、客戶使用晶片自然人憑證核驗身分,其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
要求:
(一)應確認憑證之正確性、有效性。
(二)應採用接觸式介面存取,以避免資料外洩,如具有存取控
制(如密碼)者,得採用非接觸式介面存取。
三、客戶使用晶片金融卡核驗身分,該卡限經臨櫃申請開戶或經
線上申請第一類高風險數位存款帳戶後取得者,其安全設計
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先由原發卡行驗證交易驗證碼。
(二)系統應依每筆交易動態產製不可預知之端末設備查核碼,
並檢核網頁回傳資料之正確性及有效性。
(三)系統應每次輸入卡片密碼產生交易驗證碼。
(四)元件於存取卡片時應設計防止第三者存取。
(五)應提示客戶收回卡片妥善保管。
(六)應採用接觸式介面存取,以避免資料外洩,如具有存取控
制(如密碼)者,得採用非接觸式介面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