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行動身分識別服務(Mobile ID)業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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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
第 3 條
辦理本業務之作業範圍:
一、財產保險業得結合行動身分識別服務(Mobile ID) 驗證辦理下列作
業:
(一)簽署要保書
1.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之保單,且具行為能力之本國自然人
。
2.適用範圍詳如附表一。
(二)簽署理賠申請書
1.被保險人以具行為能力之本國自然人為限。
2.適用範圍詳如附表二。
二、保險業辦理取代保全電訪確認作業:
(一)不限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之保單,且以具行為能力及未滿
65 歲之本國自然人為限。
(二)排除法令明訂需以電訪確認項目,適用範圍詳如附表三。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