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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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
第 3-1 條
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及覆審作業之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得依
該規定辦理外,每年應進修由保險業或其關係企業或外部訓練單位所舉辦
之永續相關訓練課程總時數至少達三小時。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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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