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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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
三之一、人身保險業經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議並呈報董事會通過者,就本準
備金之累積上限、提存及沖抵方式與沖抵下限,得報經主管機關
核准適用本點下列規定,不受第二點第一項及第三點之限制。經
核准適用本點規定者,除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適用外,不得變
更。
適用本點規定者,本準備金之累積上限、提存及沖抵方式與沖抵
下限如下:
(一)累積上限:前三年度平均國外投資部位之外匯風險值。
(二)提存及沖抵額度:
1.固定提存:當月以國外投資淨曝險部位乘以固定提存比率計
算應提存金額。
2.未避險外幣資產及負債兌換利益之額外提存:當月有未避險
外幣資產及負債兌換利益時,應以該金額乘以額外提存比率
,提存本準備金。
3.未避險外幣資產及負債兌換損失之額外沖抵:當月有未避險
外幣資產及負債兌換損失時,應以該金額乘以額外沖抵比率
,沖抵本準備金。
(三)沖抵下限:本準備金每月期末餘額不得低於零。
(四)人身保險業於必要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增提本準備金,
不受第一款累積上限之限制。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國外投資部位係指國外投資扣除外幣收付之非
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負債、未避險且非以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股票與基金後之金額。
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外匯風險值係指在百分之九十五信賴水準下之
一年內最大可能之兌換損失,以前三年度平均國外投資部位乘以
尾端機率百分之五新臺幣匯率年升幅計算。所稱尾端機率百分之
五新臺幣匯率年升幅係根據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至前一年度十
一月美元兌新臺幣匯率歷史月資料計算。
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所定之未避險外幣資產及負債兌換
利益或損失係指國外投資排除外匯避險後,因匯率變化所產生之
兌換利益或損失。
第二項第二款之每月固定提存比率、額外提存比率及額外沖抵比
率如下:
(一)固定提存比率為萬分之十。
(二)未避險外幣資產及負債兌換利益或兌換損失之額外提存比率及
額外沖抵比率為百分之百。
人身保險業經申請核准適用本點規定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
,將所指定特定負債項下之準備項目轉列至本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