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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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
第 30 條
中華郵政公司之董事應具備良好品德,且其董事應有一人,具備下列資格
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或相當高等考試之考試及格
,並擔任郵政事業工作經驗十二年以上成績優良,且曾參加交通部洽
商金管會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有關保險、稽核業務研習班至
少各一期次,累計四十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具保險工作經驗十年以上
,並曾擔任保險公司總公司經理以上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
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郵政事業行政管理或
保險行政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
,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經歷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領導能力、簡易壽險專業知識或經
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並事先報經金
管會認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