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
第 30 條
保險業對擔保品之審核及估價應審慎辦理,其估價並應參照時值、折舊率
及銷售性,覈實決定。
聯合授信案件,倘經主辦金融機構委託專業之鑑價機構出具擔保品鑑價報
告者,參加會員公司經依自行鑑價標準,審慎評估該鑑價結果之合理性後
,得將該鑑價報告作為自行之擔保品鑑價報告,或依其自行評估結果酌予
修正後採用之。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