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0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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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
三十、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保險費率釐訂檢視所採用之測試方法,並以簽
證當時之精算假設,檢視銷售中保險商品之費率是否適足,其評價
始點應假設於發單前之時點(即 t=0,其中 t 為保單年度)。
前項保險商品如為分紅保險商品,應檢視依銷售當時揭露最可能紅
利金額發放下之保險費率適足性。
法規名稱: | 100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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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