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11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
三十一、簽證精算人員依第二十九點第一項第四款進行失能扶助保險之費
率釐訂檢視,應分析商品所採定價發生率之合理性及妥適性,並
說明保險費率釐訂時所採預期經驗發生率假設之合理性,包括所
參考實際經驗商品與定價商品之定價基礎,以及商品架構是否具
一致性之評估結果。
法規名稱: | 111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