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11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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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
三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紅利估算方法與當年度可分配紅利盈餘之決
定方式,以及貢獻度之衡量方法、過程與數值結果,並說明該衡
量方法與保單條款約定是否一致,且應詳述個別保單群體如何反
映對利源之貢獻度。如對利源之貢獻度為負值時,應說明紅利金
額之決定方式。
法規名稱: | 111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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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