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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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
第 35 條
辦理放款業務應本安全性、流動性、公益性、收益性及成長性等五項基本
原則,並依放款戶、資金用途、償還來源、債權保障及放款展望等五項審
核原則核貸之。
辦理專案融資審核時,宜審酌放款戶是否善盡環境保護、企業誠信經營及
社會責任;於辦理企業綠色、ESG 或永續連結授信等融資審核時,宜參酌
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
辦理海外放款案件,宜加強對放款戶的審核及貸後管理措施,並視放款個
案風險情形,採行加強債權保障措施,其相關管理規定由各該保險業自行
訂定。
保險業辦理放款業務,不論採何種方式定價,或對任何放款戶(包括公營
事業或政府機關),應避免惡性削價競爭,其實際貸放利率,宜考量市場
利率、資產配置、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成本及合理利潤等,訂定合理
之放款定價。
考量市場競爭因素,得將放款戶整體貢獻度、償債能力或職業收入等條件
,作為放款定價減項評估之因素。
保險業承作放款個案時,如納入放款定價減項因素,應敘明減項事由。
保險業應訂定放款定價減項因素及調整幅度暨核定權限之內部規範,作為
放款單位辦理之依據,且應建立內部定期彙整陳報及檢討機制,並納入內
部控制及內部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