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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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
第 35-1 條
保險業承作專案融資,以擔任聯合授信案之參貸行為限,除應依一般徵、
授信規範辦理外,應遵循下列原則,並訂定內部管理規定:
(一)確認專案投資計畫是否適用專案融資。
(二)確認主辦行有辦理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 ,就專案計畫之財
務、法律、保險、工程等方面進行可行性及風險評估,且於必要時
,主辦行有委託外部專家(如律師、會計師等)、專業顧問公司或
第三方檢測驗證機構出具評估報告。保險業應就主辦行之盡職調查
評估報告自行或委託專業顧問公司或第三方檢測驗證機構出具評估
報告,經審慎評估該報告之合理性,得將該評估報告作為自行之可
行性及風險評估報告,或依其自行評估結果酌予修正後採用之。如
屬機密性公共工程融資案件,應由政府有關部門或其指定之專業顧
問公司出具評估報告,且保險業得逕行採用該評估報告作為徵審之
參考依據。
(三)辦理專案融資風險評估時,保險業應確認聯貸說明書是否已包含下
列事項:
1.借款人之主要股東、專案之投資人、發起人及其專案執行之能力
及資力、過往實績及經營誠信等。
2.資金用途應評估各項成本及費用支出之合理性,並就整體財務規
劃覈實評估借款人資金缺口,以合理規劃授信額度。
3.還款來源應評估財務假設及預測之可達成性及專案計畫完工後之
現金流量,是否足以償還借款本息。
4.債權確保應評估專案內各項主要標的物或擔保品,及其違約時之
處分方式。
(四)保險業應確認以下事項:主辦行應與借款人及投資人、發起人等關
係人協商風險分攤機制及擔保架構,必要時應採取相關風險控管機
制,得包括但不限於加強徵提擔保品及(或)保證人、以信託方式
設立專戶控管資金、引進外部專家(律師、會計師等)進行監管、
借款人違約時之續建完工機制、退場機制或介入權等相關事宜。如
屬機密性公共工程融資案件,得與工程採購機關商議由政府機關承
擔債務或提供保證。
(五)落實貸後管理機制:
1.追蹤專案計畫執行進度,並強化落實覆審作業。
2.審慎評估授信戶及其經營管理階層之負面或異常資訊對債權之影
響,確實掌握授信戶實際財業務狀況。
(六)辦理專案融資重大款項之國內外匯款,應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
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