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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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
第 36 條
辦理放款業務應具有風險管理意識,對放款戶資金用途宜注意評估其正當
性、合理性及必要性;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或集團企業
放款、股票質押放款業務等宜加強評估其放款風險,並按行業別、集團企
業別、國家地區別分別訂定風險承擔限額。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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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