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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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
第 37 條
辦理企業放款,宜注意評估企業與其聯屬企業暨相關自然人等資產、負債
與營運狀況,必要時得徵提合併財務報表,以瞭解聯屬企業整體之財務資
訊,俾綜合評估其實際資金需求。
放款戶為法人者,得免徵提董(理)監事連保,惟須提供董(理)事會同
意借款之決議、授權書或已訂有授權條款之章程。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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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