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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第 37-1 條
簽證精算人員及複核精算人員應依保險法令及相關之精算實務處理原則, 辦理各項簽證及複核業務。 前項精算實務處理原則,得由金管會指定或委託之國內精算學(協)會或 其他相關單位研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