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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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
第 38 條
中華郵政公司董事會應授權簽證精算人員於業務執行範圍內,得為下列之
行為:
一、要求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負責人或員工提供其簽證業務有關之正確
資料或文件,並回答相關問題。
二、就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清償能力等相關問題,參加中華郵政公司之
重要決策會議,並表示意見。
中華郵政公司董事會應授權複核精算人員於業務執行範圍內,得要求簽證
精算人員及相關人員提供其複核業務有關之正確資料或文件,並回答相關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