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0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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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
三十八、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分紅保單業務清償能力測試之判斷標準及測
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9-4),除對於簽證年度之可分配紅利盈餘
金額與分配予要保人及股東之比例提出建議外,應適當表達精算
意見。
前項測試應評估可分配紅利盈餘發放後,未來仍依所揭露之可能
紅利金額發放之可能性,如測試未達判斷標準時,應調整未來可
能紅利金額至少達判斷標準,並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對分紅保單業
務整體財務之影響程度。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