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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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
第 39 條
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應遵守所屬精算學(協)會之會員職業道德
規範或金管會認可之國內保險學術機構所定之職業道德規範,其簽證或複
核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在簽證報告或複核報告上有應予說明之情事,而未予說明。
二、簽證報告或複核報告內容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未予
揭露或更正。
三、採用與有關法令、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不相一致之方式,而未予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