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商品抽查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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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4 年 02 月 23 日 |
四、備查制保險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列為優先抽查:
(一) 自行審核表之詢問事項勾選「否」者。
(二) 其他情事認有必要抽查者。
每季抽查件數,以保險公司報送上一季備查制保險商品總件數乘以下
列比例為原則:
(一) 最近一次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評列為第一級者,比例為百分之十
。
(二) 最近一次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評列為第二級者,比例為百分之二
十五。
(三) 最近一次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評列為第三級者,比例為百分之五
十。
保險公司報送備查制保單件數達一件或一件以上,按上述比例計算後
抽查件數不足一件者,以一件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