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商品抽查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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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94 年 02 月 23 日 |
一、為落實備查制保險商品得逕行銷售之要旨,並於銷售後定期實施抽查
,以確保保險商品之送審品質,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十一條第三項,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
(一) 財產保險商品:符合財產保險商品審查要點第六條及第八條第二款
。
(二) 人身保險商品:符合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第五條及第七條第三款
。
三、指定機構應於每季對保險公司報送上一季之備查制保險商品予以抽查
,每季抽查件數範圍係以指定機構收到保險公司保險商品書面資料當
日為基準。
除前項規定外,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隨時請指定機構予以抽查。
四、備查制保險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列為優先抽查:
(一) 自行審核表之詢問事項勾選「否」者。
(二) 其他情事認有必要抽查者。
每季抽查件數,以保險公司報送上一季備查制保險商品總件數乘以下
列比例為原則:
(一) 最近一次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評列為第一級者,比例為百分之十
。
(二) 最近一次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評列為第二級者,比例為百分之二
十五。
(三) 最近一次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評列為第三級者,比例為百分之五
十。
保險公司報送備查制保單件數達一件或一件以上,按上述比例計算後
抽查件數不足一件者,以一件計算。
五、指定機關針對保險商品之抽查結果,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將抽
查結果送主管機關查處:
(一) 商品內容不符法令規定者。
(二) 未經合格簽署人員評估並簽署者。
(三) 檢附資料或格式不符財產保險商品審查要點或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
點之規定者。
(四) 保險商品內容有重大錯誤或缺失者。
(五) 保險商品所檢附之送審資料等為不實之記載者。
(六) 保險商品之簽署人員為不實或錯誤之聲明者。
(七) 保險商品送審方式與規定不符者。
(八) 有其他重大缺失事項或指定機構認有不宜銷售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