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審核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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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20 日 |
四、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其作業流程及實施計畫,應符
合本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七條規定,並應取得保
險公司之授權或同意。
同時辦理保險經紀及再保險經紀業務者,其公司內部分工及作業流程
並應予區隔。
法規名稱: | 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審核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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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