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簽署保險商品之法務與投資人員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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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5 年 07 月 27 日 |
第 4 條
法務與投資人員於簽署保險商品時,應遵守下列職業道德規範內容:
一、應以公正、嚴謹及誠實之立場,保持超然獨立精神,不得使用明知不
正確之方法與不可信之數據承辦或執行業務。
二、對於經管業務所獲知之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另有規定公開外,應負
有保密義務。
三、除依相關法令規定之訓練時數外,應不斷增進專業知識與技能,並經
常注意最新公布之保險投資及其他有關法令規章等資訊。
四、對於執行事項,如有部分工作非其專業知識技能所能處理者,應尋求
其他專家之協助。
五、簽署商品應基於誠信、公平、理性及良知。
六、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其他有損保險業信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