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執行汽車動產抵押有關消費者保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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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
四、擔保範圍告知及清償證明製發
保險公司於貸放時,須告知客戶汽車貸款擔保債務範圍,另於客戶為
轉讓車輛而詢問汽車貸款餘額時,應確認該汽車抵押物之擔保範圍是
否涵蓋本公司其他債務(例如保險追償款),並充分告知客戶,以避
免汽車貸款清償後無法提供清償證明之消費爭端。
法規名稱: | 保險業執行汽車動產抵押有關消費者保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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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