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資本適足性自行評估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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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9 年 01 月 22 日 |
第 4 條
人身保險業應至少完成下列評估項目:
一、定期完成風險自行評估,以提供董事會或高階主管衡量及評估目前與
未來之資本適足性。
二、定期評估主要風險,應包含所有重大且可預期之風險,其範圍至少須
包括第三條第二款所訂之風險種類。
三、風險自行評估中,各公司需依據風險容忍度總額及企業規劃決定整體
營運所需之財務資源,以符合監理機關之要求。
四、風險自行評估中,需分析公司持續營運的能力及長期營運所需之風險
管理(方式)與財務資源。
五、各公司進行重大投資及新商品開發時,除進行投資或商品有關風險評
估外,宜考量其對資本適足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