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資本適足性自行評估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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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99 年 01 月 22 日 |
附件圖表: |
為有效加強人身保險業資本管理,以確保清償能力,維護保戶權益,特訂
定本作業規範。
人身保險業執行「資本適足性自行評估」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
作業規範辦理。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本適足性自行評估」作業時,其運作應考慮下列事項
:
一、指定高階主管負責監督與執行。
二、定義公司所面臨主要風險,風險種類至少包括資產風險、保險風險、
利率風險與其它具重大影響之風險。
三、訂定各類主要風險之辨識、衡量、監督、控制及報告之秉持原則及方
法。
四、具體說明公司之風險容忍度總額、自有資本、風險資本及監理資本等
項目內容。
人身保險業應至少完成下列評估項目:
一、定期完成風險自行評估,以提供董事會或高階主管衡量及評估目前與
未來之資本適足性。
二、定期評估主要風險,應包含所有重大且可預期之風險,其範圍至少須
包括第三條第二款所訂之風險種類。
三、風險自行評估中,各公司需依據風險容忍度總額及企業規劃決定整體
營運所需之財務資源,以符合監理機關之要求。
四、風險自行評估中,需分析公司持續營運的能力及長期營運所需之風險
管理(方式)與財務資源。
五、各公司進行重大投資及新商品開發時,除進行投資或商品有關風險評
估外,宜考量其對資本適足性的影響。
各公司應每半年評估資本適足程度,並針對資本適足評估結果,擬定相關
應變計畫,例如風險調整、籌資計劃、調整資本管理或風險管理之制度與
流程等項目內容。
各公司之定期評估報告應包含中長期營運策略指標,同時考慮公司未來之
財務狀況及符合監理資本要求的能力,進行風險承受度之分析。
各公司宜發展經濟資本之量化技術與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以加
強資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