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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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
四、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
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檢具下列書件
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申報書(附表一)。
(二)申報表(附表二)。
(三)聲明書(附表三)。
(四)股權或控制權結構圖。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