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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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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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計科目
第一節 會計科目設計原則及編號方式
第一條 會計科目設計原則:
一、明確顯示各種會計事項之性質,表達其在壽險業財務狀
況及經營成果中之地位,以供編製對外財務報表及內部
管理資訊之範本。
二、力求簡單清晰,以便瞭解;但對於壽險業所有業務及財
務活動應包括無遺,避免籠統混淆。
三、以行政院主計總處所頒「國營事業機構會計科目及其編
號參考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頒「保險業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為藍本,參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壽險
業特性之需要,予以納入,以配合主管機關彙編、統計
及監理之需要。惟同業如有特殊需要,得自行參照行政
院主計總處訂頒之會計科目運用。
四、以總帳科目為準,科目以下之子目由各公司(機關)自
行按照需要訂定。
五、各科目內容僅作扼要說明,借貸方應紀錄事項從略,但
各公司(機關)可在其本身之會計制度中詳為規定。
第二條 科目編號之應用:
會計科目採五位編碼,原則上第一碼為大類如 1「資產」;
第二、三碼為總帳科目如 110XX「現金及約當現金」;第四
、五碼為分類科目如 11001「庫存現金」。
第二節 會計科目之分類編號及說明
第三條 資產、負債及業主權益類會計科目名稱、編碼代號及說明如
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