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屬會員辦理優體壽險業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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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1 年 08 月 24 日 |
第 4 條
各會員之核保人員進行優體壽險核保作業時,應本諸核保專業,考量各會
員自身之風險承擔能力,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基本資料、投保動機、保
險利益、需求程度、商品適合度事項、財務及健康狀況等各項核保因素綜
合加以評估,並注意保件有無道德危險或不當節稅等情形,以公正超然的
立場進行核保。
各會員辦理優體壽險業務時,在核保作業應遵循之原則如下:
一、明確訂定優體承保條件、通過優體體位核定之必要核保程序。
二、由曾接受優體壽險業務相關專業訓練之核保人員確認客戶投保程序及
審核所提供文件。
三、慎選優良之特約體檢院所,安排被保險人進行因申請優體保單之必要
體檢項目,以確保應有的檢驗品質。
各會員每年應提供核保人員辦理優體壽險業務所需之教育訓練,使其具備
對被保險人死亡率風險予以正確分類之專業技能。